違規罰則
(一) 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, 取消比賽成績。
- 無本次活動號碼布、比賽專用計時晶片。不依規定將晶片繫於鞋子。
- 晶片計時無紀錄時間,無折返點時間、終點時間之選手。
- 不遵從裁判引導者。
- 未將號碼布別在胸前。
- 嚴禁於比賽行進路線中騎乘腳踏車、推行娃娃車、滑行直排輪、滑板及滑板車。
- 禁止攜帶寵物( 貓狗 )進入跑道。
(二) 違反下列規定者,取消比賽成績,並禁止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一年及公布其姓名於活動官網上。
- 比賽進行中選手借助他人之幫助而獲利者(如乘車、扶持…等)
- 報名組別與身分證明資格不符者。
- 違反運動精神和道德者(如打架、辱罵裁判及大會工作人員…)。
- 嚴禁未報名者取代報名者參加比賽,亦禁止配戴2個或2個以上晶片,違反規定者,一經查明屬實,由裁判宣布取消比賽資格,不予計時,另禁賽1年及活動官網上公布代跑者與被代跑者姓名。
(三) 申訴事項
- 比賽爭議:比賽中各選手不得當場質詢裁判,若與田徑規則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,均以裁判為準,不得提出申訴。
- 申訴程序:有關比賽所發生的問題,須於各組成績公布三十分鐘內,向大會提出,同時邀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,由競賽組簽發收執聯,並請妥善保存。所有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,若審判委員會判決認為其申訴無理得沒收其保證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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